結合本縣實際,我局起草了《東至縣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xiàn)公開征求各企事業(yè)單位意見。截止時間:2020年3月19日。如有修改意見,請與東至縣財政局經建科聯(lián)系,聯(lián)系電話:7019859,電子郵件:dzcz2008@163.com。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和監(jiān)督,提高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債務風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財政部令第81號)、《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辦法》(池政辦【2020】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是指經政府批準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新建、擴建、改建等)的預算資金。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安排規(guī)模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
第二章 項目資金預算管理
第五條政府投資預算應堅持“統(tǒng)籌兼顧、聚焦重點、量入為出、控制風險、注重績效”原則,按照預算編制管理要求和有關政策進行編制。
第六條縣財政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審核、資金預算編制和資金撥付,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本部門或者本行業(y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jù)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以批準的概算為基礎,按照項目實際建設資金需求編制資金年度滾動預算,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總投資規(guī)模、范圍和標準以內。
新開工項目原則上應完成初步設計審批、征遷、用地等手續(xù),基本具備施工招標和開工條件,拼盤項目的配套資金來源已落實,方可申報預算;安排前期工作經費須在當年完成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內容。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細化項目預算,分解項目各年度預算和財政資金預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jù)已審批的設計和施工圖紙,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預算,報縣財政部門進行評審。
第十條縣財政部門應及時進行預算評審,于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評審并下達項目工程預算批復。項目工程預算批復金額不得超過項目概算。
第十一條項目工程預算一經批復,應嚴格執(zhí)行,項目實施過程中實際投資超過項目工程預算10%的應當報縣投融資委員會變更審批,由縣財政部門對變更工程量進行評審,并下達批復。
第十二條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根據(jù)縣財政部門下達的項目工程預算批復組織項目工程招標采購工作。項目中標價不得超過項目預算批復金額。
第三章 項目資金撥付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申請撥付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填報《東至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審批表》(見附表);
(二)首次撥付資金需提供縣發(fā)改委立項批復、中標通知書(政府采購審批表)、施工合同、縣政府批示件等相關文件資料,工程進度款撥付需提供經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三方簽字蓋章確認的工程進度報告及已完工程量清單,涉及變更的需提供項目預算變更批復及簽證單等相關資料;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付應遵循“按計劃、按程序、按進度、按預算”和??顚S玫脑瓌t,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執(zhí)行,預留不低于工程合同總價款20%的工程款(含3%質量保證金)。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程序履行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加強工程竣(交)工決(結)算工作,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核。
第十六條當年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在年終前未開工建設的,原則上所安排資金由縣財政部門收回,如需再安排的,列入下一年度預算。
因政策變化、計劃調整、自然條件變化等不可抗力影響造成工程進度受阻,資金當年無法全部支出而形成的部分結余,按照權責發(fā)生制處理,結轉下年繼續(xù)使用。
建設項目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使用,原則上不超過批準的建設期,沒有明確建設期的原則上不超過2年。到期未辦理延期申請的,縣財政部門將按有關規(guī)定將資金收回統(tǒng)籌安排使用。
未經批準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而造成預算超支的,不予追加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并按規(guī)定報送項目主管部門。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竣(交)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批復的辦法,可以委托預算評審機構或者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建設單位編制完成竣(交)工財務決算后,應及時出具正式函件,按照下列要求報批:
(一)經營性建設項目,政府投資50%以上(含50%)的報縣財政部門審批;50%以下的可以不報財政部門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二)非經營性項目,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元)報縣財政部門審批;500萬元以下的報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報縣財政部門備案。報縣財政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竣(交)工財務決算,應附主管部門財務機構簽署的審查意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導致預算超支的;
(二)建設單位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guī)范,未按規(guī)定及時報送財務報表、有關文件、資料的;
(三)財務決算手續(xù)不完備,支付程序不規(guī)范的;
(四)弄虛作假,建設單位截留、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四章 項目資金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項目財務信息報告制度,依法接受縣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等的財務監(jiān)督管理,并接受紀檢、監(jiān)察、審計等監(jiān)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的監(jiān)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日常監(jiān)督與專項監(jiān)督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財務行為實施全過程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誰支出、誰自評”要求組織項目支出績效自評。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單位自評基礎上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實質性掛鉤,體現(xiàn)獎優(yōu)罰劣和激勵相容導向。
第二十一條對建設單位、個人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等行為,根據(j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并追回被騙取、截留、挪用的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在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8年5月23日印發(fā)的《東至縣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辦法》(東政辦〔2018〕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