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政府決策公開,擴大社會公眾參與,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根據(jù)相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社會公眾代表應具備的條件及權利義務
(一)社會公眾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本制度所稱社會公眾代表包括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代表、市民代表、媒體人士等人員。社會公眾代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2.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3.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二)社會公眾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1.經(jīng)會議主持人同意,受邀公眾代表有權在會議過程中對議題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但無表決權;
2.經(jīng)會議主持人同意,受邀公眾代表可就政策事項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向匯報人、方案擬訂人提問,匯報人、擬訂人應當回答;
3.受邀公眾代表有權對會議的議定事項和議決結果辦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
4.受邀公眾代表可于會后以書面形式,向縣政府辦公室提出對會議議題或有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受邀公眾代表應履行以下義務。
1.受邀公眾代表應準時進入會場并在指定席位就座,不遲到早退、無故缺席,自覺遵守會場紀律;
2.切實履行會議賦予的權利,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
3.積極向所在單位、社區(qū)群眾等進行宣傳,支持和監(jiān)督有關單位、人員貫徹執(zhí)行會議作出的決定,對外宣傳會議時必須實事求是;
4.遵守會議保密規(guī)定,對于會議要求保密的事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二、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的范圍及審批
(一)會議范圍。
1.縣政府會議除依法不得公開或者公開后不利于決策實施和社會穩(wěn)定的議程外,經(jīng)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可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
2.對已決定采取廣播電視、網(wǎng)絡和新媒體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開的縣政府相關會議,可不再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
(二)會議審批。
1.縣政府辦公室在擬訂縣政府會議方案時,應根據(jù)議題提交單位的意見提出會議是否公開、是否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及擬列席人員名單的意見,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
2.縣政府召開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擬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的,列席人員名額一般定為3-10人;縣政府召開的其他專項工作會議,根據(jù)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方面公眾代表列席,列席人員名額可結合實際酌情確定。
三、會議組織實施
(一)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社會公眾代表的具體邀請工作。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在會議之前與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xié)辦公室、各鄉(xiāng)鎮(zhèn)、新聞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做好銜接,及早確定落實受邀列席政府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名單。
(二)縣政府辦公室應提前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題及材料等信息通過適當方式通知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
(三)對社會公眾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縣政府辦公室應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有關部門應將辦理結果及時答復社會公眾代表,并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應參照本制度制定實施辦法。本制度由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