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1003287190T/202412-00107 | 組配分類: | 征地申報批準相關材料 |
發(fā)布機構: | 東至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名稱: | 關于東至縣2024年第2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 | 文號: | 皖政地池〔2024]46號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4-12-12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池州市人民政府: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審批權,東至縣2024年第2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業(yè)經批準,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在該批次申報的池州市東至縣東流鎮(zhèn)張崗村、金寺山林場用地范圍內,將集體農用地4.1331公頃(耕地1.0829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征收為國有,另征收集體建設用地0.4410公頃,轉用國有農用地6.7571公頃(耕地0.0165公頃)。
合計批準建設用地11.3312公頃,按呈報的規(guī)劃用途用于城鎮(zhèn)建設,不得改變批準用途和用地位置。
二、東至縣要確實落實補充耕地,采取措施提高已補充耕地的質量。
三、東至縣要落實規(guī)劃管控規(guī)則,將該批次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一張圖”實施監(jiān)督。
四、東至縣要按《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guī)定,嚴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按標準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切實安排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社會穩(wěn)定。補償費用不到位、社會保障資金和措施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此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或變更登記。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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