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1003287449J/202407-00061 | 組配分類: | 征地法定公告 |
發(fā)布機構: | 官港鎮(zhèn)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東至縣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官港新能源)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4-07-18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2024年6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以《關于池州官港新能源東至縣官港風電場項目建設用地的批復》(皖政地〔2024〕221號),批準征收東至縣集體所有土地1.0924公頃(16.39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一條等有關規(guī)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官港鎮(zhèn)官港村、官港鎮(zhèn)官港村東風組、九龍組、方村組、嶺下組、官正組、中段組范圍內。
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本次批準征收土地面積1.0924公頃(16.39畝),其中:農用地1.0924公頃(16.39畝),含耕地0公頃(0畝)、永久基本農田0公頃(0畝)。具體現狀如下:
單位:公頃
權屬單位 |
農用地 |
永久基本農田 |
建設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計 |
|
|
耕地 |
|||||
官港鎮(zhèn)官港村 |
0.0378 |
0 |
0 |
0 |
0 |
0.0378 |
官港鎮(zhèn)官港村東風組 |
0.6929 |
0 |
0 |
0 |
0 |
0.6929 |
官港鎮(zhèn)官港村九龍組 |
0.1404 |
0 |
0 |
0 |
0 |
0.1404 |
官港鎮(zhèn)官港村方村組 |
0.0090 |
0 |
0 |
0 |
0 |
0.0090 |
官港鎮(zhèn)官港村嶺下組 |
0.0719 |
0 |
0 |
0 |
0 |
0.0719 |
官港鎮(zhèn)官港村官正組 |
0.1170 |
0 |
0 |
0 |
0 |
0.1170 |
官港鎮(zhèn)官港村中段組 |
0.0234 |
0 |
0 |
0 |
0 |
0.0234 |
合計 |
1.0924 |
0 |
0 |
0 |
0 |
1.0924 |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發(fā)布后,東至縣人民政府將組織官港鎮(zhèn)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征收。
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將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90日內,按照《池州官港新能源東至縣官港風電場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東征補字〔2024〕第1號)及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確定的補償安置費用,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將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支付給其所有權人,將搬遷、臨時安置費用支付給搬遷人、被安置人。
東至縣人民政府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號)《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農業(yè)農村廳關于印發(fā)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皖人社發(fā)〔2023〕18號)及《東至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東政〔2024〕19號)等規(guī)定,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征地補償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30日內騰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并將被征收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等相關權屬證書移交給官港鎮(zhèn)鎮(zhèn)政府【地址:池州市東至縣206國道官港鎮(zhèn)附近,聯系方式:郎平 0566-8051168】。東至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將依據征地批準文件等,報東至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等的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但拒不按協(xié)議約定騰退的,東至縣人民政府將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濟渠道
本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官港鎮(zhèn)官港村以及有關村民小組范圍內,采用鄉(xiāng)鎮(zhèn)政務公開欄及村務公開欄張貼方式發(fā)布,并在東至縣政府門戶網站(【www.mightiesburgers.com】)發(fā)布。本公告期限為自發(fā)布之日起不少于5個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以及土地使用權人(僅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收土地批復行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聯系單位:官港鎮(zhèn)政府,聯系人:郎平 0566-8051168。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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