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82177907538XN/202505-00014 | 組配分類: |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 |
發(fā)布機構: | 東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辦事指南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5-05-16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一、處罰內容
1.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罰;
2.對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處罰;
3.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罰
4.對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5.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yè)、服務攤點的處罰。
二、處罰依據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發(fā)布,2017年3月1日修訂)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yǎng)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第二十七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yè)、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三、處罰流程
1.立案: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據舉報、交辦、移送等途徑發(fā)現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于三日內立案,并向當事人送達立案通知。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領導批準。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2.調查取證:立案后,執(zhí)法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執(zhí)法人員執(zhí)法時,應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并不得少于二人。
3.調查終結:案件調查終結,執(zhí)法人員應當出具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及處罰法律依據,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領導批準。
4.告知: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組織案件合議會議,做出擬處罰意見后,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法制審核:執(zhí)法人員將案件相關材料,提交城管執(zhí)法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由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審查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予以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重大、復雜行政處罰案件應集體討論研究后作出處罰決定。
6.處罰決定:城管執(zhí)法部門根據調查、法制審核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經承辦機構負責人、法制部門、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加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市管理執(zhí)法部門的公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實物或者其他有關財物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送達。
8.執(zhí)行: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城管執(zhí)法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罰款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9.結案: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對已經處理完畢的案件進行匯總并按程序結案填寫《案件結案報告》,經承辦機構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結案,案卷移送法規(guī)股歸檔保存。
四、實施機關
東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
五、處罰結果
警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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